天威诚信 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的颁发单位应具有CA资质

    1)自建CA从事电子签名服务,有没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16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第18条规定,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工信部申请CA牌照。

    根据“”公众号从工信部官网查询,现在工信部总共颁发了40余张CA牌照。但是很遗憾很多政府部门和企业却知法犯法,在他们颁发的CA中,如果您仔细查阅其数字证书的颁发单位,却不在工信部的CA牌照名录中。天威诚信

    诚然,这些政府部门和公司自建CA的行为,并不当然违反法律,因为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3条,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可以由当事人之间的互认,同时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6、18条,电子签名如不需要第三方认证,此时则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的颁发单位,法理上可不具有CA牌照。

    但是电子签名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必须有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政府部门也应该带头做出表率,而不是带头违反法律。根据对《电子签名法》的解读,理论上自建CA只能在自己的系统内部使用,而不能向社会第三方提供服务,很多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和企业自建CA就是在打《电子签名法》的擦边球,国家监管部门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予处罚,进一步加剧了电子签名行业的乱象。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

    2)电子签名集成公司与CA公司只进行PKI技术合作,身份核验把关不严,有没有法律效力?

    目前主流的电子签名公司,除少数参股CA公司,通常是以技术合作的方式,与CA公司进行合作,主要就是CA公司根据电子签名集成公司的身份核验结果和指令,颁发数字证书。

    但是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0条,CA公司应对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