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关已验放出口疫情防控物资累计6450万件
近日,记者从苏州海关了解到,按照2020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要求,即日起,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才能获得验放通行。
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20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据悉,苏州海关在第一时间通过“关政企”联络群发布公告内容,并针对企业提出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同时经过数据筛选,利用电话、视频等方式将公告内容逐一告知苏州相关防疫物资生产出口企业。
截至目前,苏州海关及时验放出口疫情防控物资累计6450.86万件,其中口罩5798.02万只、红外测温仪4.12万件,一次性手套、塑料面罩、呼吸面罩、医疗器械零件、采血针等其他防疫物资648.72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