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立法规定:电动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路
目前全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近4000万辆,去年近一半的交通事故与电动自行车有关,还有不时发生的火灾事故……对电动自行车的立法刻不容缓!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听取关于《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简称“草案”)的说明。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草案拟规定,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驶。另外,骑车带小孩的父母注意啦,草案拟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立法背景:去年近一半交通事故与电动自行车有关
江苏是电动自行车生产、使用大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旸介绍说,目前全省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近4000万辆。随着电动自行车行业的迅速发展,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通行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威胁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需要;二是规范生产生活行为的需要;三是完善法律制度的需要。”刘旸表示,近年来,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火灾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严重。2018年,全省发生的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年事故总数的49.95%、40.31%,与2017年同比分别上升48.08%、7.77%。2018年,全省发生电动车火灾事故500余起,造成10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500余万元。
在用的电动自行车9成以上不符合国标
刘旸介绍说,从生产环节来看,江苏拥有300多家电动自行车企业,年产1000余万辆,占全国年产量的三分之一,1999年出台的电动自行车旧的国家标准指标总体又非强制性,由于市场需求大,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迅速,很多生产厂家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目前在用的电动自行车90%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在方便居民出行的同时一直存在着“管理难”等问题。对此,草案从生产销售环节进行源头管理,对生产、销售、产品强制性认证、维修等源头环节实施监管。比如,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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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递、外卖企业要给电动自行车买保险
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有的快递小哥、外卖骑手为了赶时间,不时上演“速度与激情”,横冲直撞,导致交通违法行为较为普遍,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对此,草案专列一条,给快递小哥、外卖骑手使用电动自行车“上规矩”。
草案拟明确,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其中包括,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电动自行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应的保险等。
2.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也是有使用期限的。草案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驶。拼装或者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达到使用年限、或者拼装、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二百元罚款;加装的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车篷、车厢等装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代为拆除;达到使用年限或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3.禁止在楼梯间、楼道等区域充电
有的居民习惯将电动车停放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甚至在楼道内充电。这样的行为其实很危险,容易引发火灾。
草案明确,在消防安全方面,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充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等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骑车带六周岁以下儿童,要用安全座椅
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都有年龄限制。草案拟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同时,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推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工作。
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学,轻便快捷的电动自行车成为很多家长的选择。但如果带的是六周岁以下的孩子,就要注意了,草案拟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一个疑问: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还能上路吗?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已于今年4月15日正式实施,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怎么办?
据悉,草案将通过立法形式进行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可以继续上道路行驶至2022年12月31日止;但是按照设区的市的有关规定临时信息牌有效期早于该期限的除外,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悬挂临时信息牌,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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