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份涉野生动物案件“审查指引”出台
近期,钟楼区检察院结合办案实践,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审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提供办案攻略,目前,这份攻略已在全市检察机关共享。
“这些审查攻略,都是从日常办案中提炼的经验法则。”该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陈宏芳对去年的旧案记忆犹新。犯罪嫌疑人始终辩称,不知道涉案的金太阳鹦鹉是禁止买卖的野生保护动物。经审查,他从事鸟类经营活动达三年,应当知晓法律规定,且交易聊天记录显示,他曾主动问上家:“你们那里查得严吗?我怕查到对你不利。”有了这条证据,再多的狡辩都是徒劳。
如何准确证明犯罪的主观故意?《指引》由此总结了聊天记录、搜索查询记录、职业背景等5项审查重点,让企图通过“懂装不懂”蒙混过关的犯罪分子无所遁形。
为加大“顶疫”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打击力度,《指引》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主观恶性明显较大,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识应依法把握,证明标准适度放宽,同时在适用强制措施上从严把握。
围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4个环节,《指引》细化了25项证据审查要点,织密全链条保护网。“其中一个难点是运输行为的认定。”陈宏芳介绍,“司法实践中,超过80%的被告人为了掩饰犯罪,利用快递公司、长途客运车辆查验物品不严的漏洞,通过邮递方式运输,而帮助运输的行为人往往声称其不明知运输物品的属性,以此规避责任。”为此,《指引》特意强调,对于帮助运输的行为人,一般应查明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运物品的属性、是否尽到查验物品的法定义务等,防止以不明知受托运输物品的属性逃避处罚,切断破坏野生动物犯罪的运输线。
为综合提升惩防效果,《指引》特别提出,一方面,要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另一方面,要积极延伸检察职能,促进完善社会治理。梳理相关办案难点和社会治理盲点,《指引》“对症下药”,进一步明确了7项审查要点。
“《指引》的出台,是我院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办案成果的制度性转化,我们想用微创新助推大治理。”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强透露,近期该院还将组织召开野生动物资源检察保护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公安、法院、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和兄弟院同仁,共同深入交流,以期破解瓶颈,形成共识,凝聚保护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