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向从事海外代购的赵某,预订了一批韩国进口的防疫用品。赵某却比原定的交货日期晚了4天才交货。任某认为赵某违约,向法庭起诉。近日,经过常州经开区法院横山桥法庭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今年2月初的时候,受疫情影响,国内防疫物资一度紧缺。家住常州的任某打算购入一批防疫用品在微信上进行售卖。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专业从事代购的赵某。双方约定,任某以1.1万元的价格,从赵某处预订了100顶韩国进口的防护帽,2月15日前完成交易。

然而随着疫情在全球蔓延,赵某代购的防护帽滞留在了韩国海关。任某晚了四天,到2月19日才收到。

任某认为此时国内的疫情形势逐步好转,对于一些防护用品的需求不再像之前那样紧迫。赵某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交易,严重影响了自己的销售,且赵某一直未向自己提供相应的清关证明,自己也无法确定这批防护帽是否属于韩国的原装正品。因此,任某认为赵某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约,赵某退还1.1万元货款。双方协商不成后任某起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双方调解,赵某表示任某订购的防护帽未能按时送达,主要是受疫情影响,自己主观上不想违约,但考虑到自己在交易过程中未及时向任某说明情况,也存在一定过失,因此愿意补偿任某1000元。

承办法官也从合同法的规定入手,认为赵某违约是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根据影响的大小,应当免除部分或者全部的责任。而作为违约方的赵某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赵某虽然违约,但并未造成实际损失,不构成根本违约。最后在法官的劝说下,任某接受赵某的补偿方案,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表示,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境外疫情对国际运输、海外贸易、海淘代购等行业造成的影响正在显现,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可能会逐渐增多。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在面对疫情造成的合同纠纷时,应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或免除部分违约责任,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化解纠纷。